(三)中毒事件的报告应注意保密。
(四)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与结果,镇区农业部门或镇区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和省农业厅报告。
五、应急预案的启动
发生一级和按一级处理的畜禽产品源性食物中毒事件时,市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发生二级畜禽产品源性食物中毒事件时,镇区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镇区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六、应急处理
(一)追查毒源,查处违法行为。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市兽药与饲料监察所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根据卫生部门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线索追查毒源,依照法定程序和《官方取样程序》,对本市相关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和畜禽养殖场进行检查、采样、送样、检测和报告。依法追究违法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依法对禁用药品、含有禁用药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畜禽产品的控制、封存、无害化处理,防止有毒有害物扩散;对已经销售的产品,向卫生部门和有关省市农牧部门通报其去向。对毒源来自外省市的,向省农业厅报告,请求省农业厅责成或通报相关地方的农牧部门追查。
(二)加强检测。发生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后,我市除执行日常制度化检测外,应加大检测力度,增加抽检数量和抽检频率,对全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严密监控。
(三)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市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检测结果、调查结果、违法产品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畜禽产品的去向等相关资料;应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调查结果和违法行为人的相关资料,如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协助公安部门调查违法行为;如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是产地环境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引起的,应及时通报市环保部门。
(四)加强宣传。市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及下属部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提高广大畜牧业从业人员的守法自觉性和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加强对中毒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理、违法行为人的查处等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农业部门畜禽产品安全工作的正面宣传,增强广大市民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