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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采购办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备案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我市各镇(街道办事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告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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