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五条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我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采购办负责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采购办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