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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我市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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