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东财〔2004〕303号 2004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2004年第19号令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东莞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已在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负责对我市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按财政部和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我市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电子采购网(www.gdgpo.gov.cn)和东莞市政府采购网(dggp.dg.gov.cn)上公告。同时也可以在《中国财政报》和《东莞日报》上公告。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