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五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电子采购网(www.gdgpo.gov.cn)和东莞市政府采购网(dggp.dg.gov.cn)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也可以在《中国财经报》和《东莞日报》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如特殊情况需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后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采购单位经报采购办同意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和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适当延长,即从发出澄清或者修改公告起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应当注明是补充、修改材料,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三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