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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东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东财〔2004〕305号 2004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的精神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已在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的批准。

  第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同一年度内,在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招标采购单位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有权在已在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中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如有需要也可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办推荐采购代理机构。但同一采购人不得连续三次委托同一个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七条 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采购办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镇区财政分局应当依法履行对本镇区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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