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改居”后,社区居委会妇女组织建设要坚持“党建带妇建”的原则,有三名妇女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妇代小组,有建立党支部的单位有条件要建立妇代小组。每个社区居委会都要建立妇代会,妇代会主任争取100%选进社区居委会,是党员且条件成熟的要进党支委。各基层妇女组织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如执委会制度、妇女代表大会制度、妇女小组会议制度、汇报制度、监督制度、联络制度、学习制度、信息制度、活动制度等,对各项制度要严格要求、按计划实行,使妇女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村改居”后,要重视社区党建带团建工作,加强社区团队组织建设,把社区团队的建设纳入社区党建的整体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共青团、少先队的工作机构和覆盖社区的青少年组织网络,不断增强社区团队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团结、教育和带领青少年,为推动社区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进一步巩固党在社区中的青少年群众基础。
(三)“村改居”后,要按有关政策加强社区工会组织建设,同时要加强对转制企业退休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在管理人员、活动场地等方面加以落实,为退休人员营造和谐生活环境。
十二、“村改居”后社区居委会的职数设置、工资福利、办公经费问题
(一)人员职数设置。 1、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职数设置。一是在政企分开的条件下,可设3-7人。要根据各社区居委会的地域面积、人口、经济总量、经济收入等不同情况,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确定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职数设置,建议一类居委会设7人,二类居委会设5人,三类居委会设3人。 二是在政企分开不完全的情况下,可设5-9人,要根据各社区居委会的地域面积、人口、经济总量、经济收入等不同情况,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确定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职数设置,建议一类居委会设9人,二类居委会设7人,三类居委会设5人。 2、居民小组的人员职数设置。社区居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下设居民小组,原则上设1-3人,一类居民小组设3人,二类居民小组设2人,三类居民小组设1人,人员可以是专职或兼职。
(二)人员工资待遇。 1、社区居委会人员的工资待遇。社区居委会人员的工资待遇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执行。即:一是在政企分开的条件下,集体经济收入1500万元以上或纯收入500万元以上,户籍人口3000人以上,人均地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为一等;集体经济收入750万元-1500万元之间(不含1500万元)或纯收入在15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之间,户籍人口1500-3000人,人均地域面积1500-3000平方米的为二等;集体经济收入750万元(不含750万元)以下或纯收入在150万元(不含150万元)以下,户籍人口1500人以下(不含1500人),人均地域面积1500平方米(不含1500平方米)以下的为三等。工资待遇原则上分5万元、4万元、3万元三个等次,一等的社区居委会人员人均年工资收入为5万元,二等的为4万元,三等的为3万元;二是在政企分开不完全的条件下,集体经济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纯收入1000万元以上,户籍人口3000人以上,人均地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为一等;集体经济收入15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之间或纯收入在3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之间,户籍人口1500-3000人,人均地域面积1500-3000平方米的为二等;集体经济收入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或纯收入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下,户籍人口1500人以下(不含1500人),人均地域面积1500平方米(不含1500平方米)以下的为三等。工资待遇原则上分7万元、5万元、3万元三个等次,一等的社区居委会人员人均年工资收入为7万元,二等的为5万元,三等的为3万元。在实际操作中,凡有三分之二的指标达到某等次标准要求,可界定为该等次。这一、二、三等次中,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每个等次中分上、中、下三档,以各等次标准的平均数为中档,上浮下调各5000元,适当拉开不同社区居委会的人均工资收入。各社区居委会人员中,可根据各人的工作量大小,工作责任的轻重以及不同工作岗位分别确定工资系数,可以定为:书记100分,副书记兼主任95分,副书记、副主任85分,一般干部75分。对不兼任居委会干部的支委可参照居委会一般干部的工资待遇标准执行。 2、居民小组人员的工资待遇。社区居委会下设的居民小组人员的工资待遇相当于居委会一般干部的1/3-1/2,具体标准由各社区居委会参照社区居委会的区分等次标准进行确定。各居民小组工作人员中,可根据各人的工作量大小、工作责任的轻重以及不同工作岗位分别确定工资系数,可以定为:组长100分、副组长90分、一般工作人员80分。居民小组人员工资和有关经费开支,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安排并给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