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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关于社会保险工作。“村改居”后的居民,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等形成劳动关系的,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同时停止参加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村改居”后,社区居委会及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应按照企事业职工管理的原则,在所在镇区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村改居”计划生育工作
  (一)村委会整个建制改为社区居委会后,适用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以经过上级部门验收合格,正式批准之日计算),四周年内可按间隔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二)“村改居”生育政策的过渡。“村改居”前,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所生第一个子女为女孩的,从“村改居”之日起四周年内可以一次性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四周年后一律不能再安排。“村改居”后生育小孩的育龄夫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不能再安排生育。“村改居”后,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转建制后所居住的居委会,无论户籍迁移至其他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未怀孕的,取消生育安排,不再适用四周年过渡期的生育政策,不能再生育。
  (三)过渡期二孩生育的规划、审批工作。1、规划对象:“村改居”批准文件生效之日止,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所生第一个子女为女孩的。规划时限:“村改居”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居委会应将规划生育二孩的名单上墙公布,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造册上报市计生局备案。2、凡符合“村改居”过渡期生育二孩条件的育龄夫妇,提出申请再生育的时间为其第一个孩子满三周岁三个月(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必须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批。 过渡期生育政策法规要加强宣传,确保“村改居”生育政策的正确实施。
  (四)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修改、制定工作。“村改居”后,应当结合实际依法修改、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为股份制企业(公司)时,所制定的股份制企业(公司)章程应有计划生育管理的条款。
  (五)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工作。对“村改居”前已办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要切实做好续保工作;对“村改居”后的独生子女父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他们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
  十一、基层妇女、共青团、工会组织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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