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的变更问题
(一)关于集体资产名称变更问题。“村改居”后,原村委会的集体资产名称变更,凭“村改居”批准文件到市房管局办理变更手续,核发房产权属证书,除工本费外,免收任何费用。办理时需提供如下材料:1、“村改居”批准文件;2、原房地产权证件;3、填写《广东省东莞市单位房地产登记申请书》;4、股份制企业登记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变更登记问题。在投资主体实际不变的情况下,凭“村改居”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投资者名称的变更登记。以村委会名义投资的公司或其他集体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变更投资者名称,也可以转让股权或进行转让。
八、社区就业问题 “村改居”后,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劳动服务站”,承担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任务,与市、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形成三级服务网络,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包括失业登记、推荐就业、协助组织转业训练、开辟社区服务岗位安置就业等。并通过职业指导,引导“农转非”失业人员转变观念,促进就业,鼓励创业。 对社区劳动就业给予以下政策支持和补贴:
(一)失业人员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对“村改居”过程中有就业要求,符合劳动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证》,并按城镇失业人员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同时,由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和劳动服务站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一次免费职业技术岗位培训。 对下列就业难人员进行重点扶持:1、男 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2、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3、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的一方;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企业招用上述“农转非”就业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再就业专项资金向企业提供岗位补贴。
(二)社区劳动服务站方面。劳动服务站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聘用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劳动部门指导,经费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中协调解决。 劳动服务站对所辖区内人员开展免费推荐就业服务,成功推荐就业并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社区灵活就业协议)的,按200元/人的标准由市财政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社区劳动服务站推荐就业服务补贴。
(三)社区居委会方面。社区居委会开辟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安置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社区灵活就业协议)的,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再就业专项资金向组织安置单位提供岗位补贴。 以上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和申领方式,与现行中央、省市有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步。
九、“村改居”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关于“村改居”后社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改居”后,农民从原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不符合条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继续按照《东莞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保,按户籍所在社区维持原参保关系不变并享受待遇。 改制后,由社区居委会承担原村委会的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职能,社区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履行原“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在参保中的缴费职能。在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中或在股份中按一定的比例建立社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区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保证社区居民保险费及时足额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