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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在“村改居”范围内,禁止审批新增的单家独院式住宅用地,大力发展居民公寓住宅。 鼓励实施旧村庄改造的办法兴建居民公寓,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 原农民住宅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在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补偿费后允许转让、出租、抵押。 因城市建设征用的,按拆迁补偿标准予以合理补偿。
  (七)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实施旧城改造和旧村庄改造所盘出的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必须纳入全市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供地计划统一管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挂牌出让、邀请招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八)原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应严格遵照征购土地协议足额兑现原村民集体的各项补偿费用。 政府征购土地支付给原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转制后的土地资产红利收益、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扣除10%上缴市财政的部分)应纳入土地基金专户管理,作为转居民后的股民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保障水平。 土地基金实行统筹管理、分级核算体制。 加强土地基金专项审计管理,严禁私分、截流、挪用、贪污土地基金。土地基金运行情况应在社区政务公开栏上定期向群众张榜公布。
  (九)属于“村改居”范围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十)原集体建设用地按以下情况办理土地登记: 1、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以村委会为申请单位,由土地登记机关集中按批次收回原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按划拨用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必须先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未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按第(五)款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到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一)原农民住宅用地直接转为国有划拨土地,凭《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申请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原村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直接划转给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凭“村改居”集体土地资产划转批复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将划入土地对外转让、租赁、作价入股或合作联营时,应补交土地有偿使用各项税费;变更土地用途的,应补交地价。 七、“村改居”后居民住房问题 “村改居”后,停止宅基地的审批,禁止建设单家独户的居民住宅,改为由社区居委会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小区,并由此提高社区居委会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城市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城市化发展建设的需要,按有关规定程序逐步收回农民原有的宅基地,重新进行规划、开发,改变目前农民住房建设的混乱局面,提高城市建设品位。 属“城中村”改造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要对“城中村”的房产做好确权工作;二要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三要多渠道筹建改造资金;四要制定适合当地具体情况的改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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