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改革现行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村改居”后,应根据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要理顺和规范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管理体制,遵循政企分离的原则来进行财务和收支方面的管理。要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和股份经济组织的收支范围:凡公共、公益性的开支要统一纳入社区财政的开支范围;生产经营和股份分红纳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开支范围。在财务管理上,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执行企业的会计制度,并建立和健全监事会管理制度,由社区居委会派出有财务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监事会,参与资产的营运与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要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并实行社区财政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纳入社区公共财政管理的范畴。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各镇区和市农业、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村改居”的农村集体土地处置问题
(一)市国土资源局是“村改居”转制工作中集体土地处置的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房管、计划、农业、民政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现状划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处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建总体规划,以土地现状为基础,按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则保持原土地用途不变;因城市建设和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的除外。
(三)为实施“村改居”转制,市人民政府依法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实行统一征(转)用,征地补偿参照《东莞市征地管理办法》(送审件)执行。 实行土地征用留成制度。政府在所征用土地中给原土地权属单位留成20%,无偿划拨给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使用。
(四) 在土地产权明晰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按以下分类处置: 1、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后,原属村委会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村改居”后的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使用;原属村民小组的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后转为量化的集体资产,属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所有。 2、已建地上建筑物但尚未经依法批准的用地,按照1997年、1999年清理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政策执行;属于新《土地法》实施后发生的,按新《土地法》处理;实际发生土地转让的,应补交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各项费用和土地转让税费。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未批未建的土地,按新增建设用地办理。
(五)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国有后,处置如下: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外、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或自然风景、生态水源重点保护区域的农用地保持用途不变,原农村集体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变更发包人后继续生效,原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维持不变。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的农用地,无论是否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或自然风景、生态水源重点保护区域,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实施严格控制,优先用于城市生态绿化系统。 因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先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应采取异地开发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异地保护措施,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3、未利用地纳入各级政府土地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