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嫁女权益界定。对出嫁女等股东的股权资格和收益分配等,要遵照国家法律、政策处理。具体参照《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和《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执行。
(五)设置股权。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质上是“村改居”后原经济的载体。应以清产核资确认的净资产为总股本金。总股本金可以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与个人股的比例要视农村实际收入水平确定,集体股的比例以现行村的正常经费开支(包括治安、行政、教育和卫生等开支)、公共设施建设开支和社会保障开支等三方面的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来推算确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先予弥补上年亏损,减除组织的管理费开支,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再按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进行分配。集体股的收益主要用于社区行政管理费用、公共福利设施投入以及社区治安、环境卫生、文体活动、办学补贴、优抚补助等公益性支出。集体股所占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改制前村组社区负担公共事务管理和公益事业开支占集体收益的比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募集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个人股按经确定资格的股东人数分配后固化,可以继承。股东死亡的,其股份的继承按《
继承法》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今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人口,可以通过股权继承或募集的方式成为新股东。
(六)建立组织架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设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架构,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按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可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7人组成,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常务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必须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代表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接受股东代表大会的监督;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一般由3-5人组成。董事会、监事会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七)正确处理好“村改居”中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三个关系。 1、正确处理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与“村改居”的关系。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农村集体经济深化改革的需要。原则上,实行“村改居”的地方必须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较少的地区也要因地制宜、分期分批地逐步推行。 2、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制后的股份合作经济仍属于集体经济,是发展城市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注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平调、侵占、哄抢、私分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应科学合理地确定集体股的比例,当年的收益应先提取不少于10~30%的公积金、公益金,再按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可将社区的社会事务管理与股份分红挂钩,促进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个人股不得用于抵押,不得抽资退股。对于个人股权的转让,可以采取分步走的办法进行适当管制,在未完全实行公司化运作之前,股权暂不允许转让,以保持集体经济的相对稳定。 3、正确处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与公司制的关系。由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目前仍承担一些应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没有真正实行公司化运作、原农民尚未完全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待遇前,可采用“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名称的法人架构,由市农业局报市人民政府进行组织登记和制发股权证。待条件成熟后,再组建资产经营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村委会改社区居委会的,也可暂用XX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