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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属合并或新设立的社区居委会,原则上要按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举新一届社区居委会。
  (三)对于因改制受社区居委会成员名额限制未被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员,可招聘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 对于社区居委会的办公场所问题,“村改居”后,社区居委会继续使用原村委会的办公场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发新区和改造旧城区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并参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预留办公场所和服务场所,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四、社区党组织设置问题 党管农村工作,既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一个重大原则。“村改居”后,要正确处理好党支部、社区居委会和股份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使党支部处于领导核心地位,总揽全局。社区党组织的建设是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党的十六大关于“高度重视社区党的建设,以服务群众为重点,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的要求,切实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具体按中共东莞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东委发〔2003〕5号)组织实施。
  五、农村集体资产处置问题 “村改居”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坚持“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有利社区建设、管理,保障群众基本权益”的原则,逐步建立产权清晰、运作规范、利益协调的新型社区集体经济管理体制。
  (一)清产核资。在“村改居”、处置集体财产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全面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界定权属,明确产权关系。清产核资应以每个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帐面价值为基础,以产权归属为主要内容。原则上,集体所有的农业、工业、商业等用地一般应作价入股;改制后农业用地被转用或依法改变用途的,土地升值部分计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公积金。属于集体的各种债权计入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要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确认。属于原村委会的债务情况要认真核实,弄清楚各种负债的构成和真实性,提交村(居)民代表会审议确认。需要增设募集股或进行撤并的村组,可进行资产重估。 清产核资工作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指导下进行。清产核资具体业务可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社区要成立社区干部、居民代表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协助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后,各社区要将结果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居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布。
  (二)制订章程。“村改居”后设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完备的章程。章程应包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目的、性质、组织结构、股权配置和管理、分配制度等内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供章程的示范格式。社区拟定的章程要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把关,再张榜公布、征询居民意见、提交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需要修改章程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一半以上出席股东代表通过后才能生效。
  (三)界定股东资格。各镇村应根据本地实际,定出界定股东资格的截止时间,统计在册人员,并提前公布。股东资格应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履行义务等实际情况为基本依据,以原参加集体分配的村民为基础进行界定。原户籍属本地的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等应具有股东资格;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已实施土地承包权固化的,可作为本次改革中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股东资格认定后,必须张榜公布,经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对股东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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