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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府〔2004〕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村委会改居委会是我市实现城市化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为了保证这一社会工程的顺利实施,在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就 “村改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村改居”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委会,纳入“村改居”范围:
  (一)居民户籍人口占本村总人口一半以上的;
  (二)以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数和耕地保有量为计算基础,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2亩的;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问题 “村改居”后,要把办理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作为一项基础性、标志性的工作抓好。
  (一)有“村改居”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公安部门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承担订制门牌、打印常登表和换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在开展工作中的经费问题。“村改居”批复后的村,由所在地派出所集中办理。
  (二)规范社区居委会街、巷、楼门号等居民地名称。要按城镇路、街、巷命名的原则,将原地名为“村民小组”、“队”等带农村色彩的地名进行变更,以既尊重历史、又赋予时代感,简明易懂的要求重新命名。在此基础上,抓紧时间完成相应的门牌编号、订制工作,组织人员统一装订。
  (三)要集中力量对辖区所有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除核对户籍记载人员外,重点调查空挂户,下落不明、被捕或正接受刑罚而被注销户口的人员情况,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所生未登记入户的人员情况。在摸底中如发现已死亡或被捕、正接受刑罚、出国定居、应征入伍但未注销户口的要及时予以注销,发现漏报的要及时办理复户。
  (四)有步骤、分阶段,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原村委会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称为居民户口。
  (五)具体的办理程序,按公安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操作。
  三、社区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在村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以后,原村委会的建制和农村管理体制自然撤销,因此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管理事务,并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为了保证平稳过渡,对于原村委会成员的安置问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实际,参照如下做法:
  (一)属“一村改一居”的,原村委会成员可以过渡为社区居委会成员,任期届满后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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