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2004]1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事局反映。
二○○四年八月十日
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
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符合本市引进人才专业需求,通过柔性流动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国籍的人员和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或地区、证件号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证号(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居住证》印有持证人小一寸彩色照片,须加盖市公安局“居住证专用章”。
第四条 市人事局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实施细则在本市的实施及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有疑问的,应当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部门鉴别。市公安局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以续办新证。
第六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 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创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