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及《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2001〕31号)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私营企业和自然人出资5l%以上所兴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外资企业)。
第三条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的认定,按评分所得总分进行排序,选取前50家为50强企业。
第四条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从2004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经营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以评审当年的前两年为计算期限,企业两年平均指标必须达到:
(一)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
(二)纳税总额250万元以上;
(三)利润总额250万元以上。
第六条 认定当期及前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偷漏税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七条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设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和创新性评分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