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
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定额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XXXX项目)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镇(区)经贸办组织企业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经济贸易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九条 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镇(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省中小企业局和市经济贸易局发布的当年度省、市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