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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本医疗指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各项规定的医疗服务,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称基本医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由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及治疗的医疗费用,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五十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其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大中专院校学生的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五十一条 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未满18周岁,未就业),均应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子女人数,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 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必须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以补偿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五十三条 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须同时按我市现行规定参加社会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参保人不包括外籍员工和港、澳、台人员。

  第五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我市原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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