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按职工年龄分段划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工资0.5%划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工资0.8%划入;退休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划入。
第二十一条 个人帐户只用于支付本人门诊及按规定使用的医药费用,超支不补。个人帐户的本、息为本人所有,可结转、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参保人调离本市时,个人帐户余额转至其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继续使用;当地无相应机构的,将个人帐户余额发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凭“东莞市社会保险卡”,通过个人帐户与医药机构进行有关费用结算。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及其利息、滞纳金等组成。
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且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以及支付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且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特定门诊(指特定病种的门诊治疗)基本医疗费用。
社会统筹基金每年支付给参保人住院及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之和,累计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部门要建立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部门的事业经费由市财政预算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预算拨付。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从参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因疾病接受诊治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符合医疗收费标准;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
(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五)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
(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诊和异地就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