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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标准,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

  第十四条 单位应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部门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扣代缴。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委托有关部门代扣代缴。
  任何用人单位或参保人不得拒缴、漏缴、少缴及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重新参保;中断缴费前已缴纳个人帐户的本、息,参保人可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列支;
  (二)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成本中列支;
  (四)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税前工资提取。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生依法解散、分立、撤销、破产时,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工资同等顺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并一次性缴足有关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负责缴纳。

  第十八条 为保障参保人,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情况,由单位共同筹集医疗补充费用妥善解决体制转换中出现的遗留问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组成。其中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社会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二十条 个人帐户基金的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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