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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

  第四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预备级突发事件:
  (一)其他地区发生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法定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疫情,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者仅有疑似病例;
  (二)其他地区放射源或剧毒化学物丢失、泄漏、被盗,可能流入本市;
  (三)其他地区近期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因食用某种食品或接触某种化学品而导致食物中毒事件或职业中毒事件,本市有该种食品或化学品,但未有群体中毒报告;
  (四)未来96小时内,本市水源可能受到污染;
  (五)其他地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本市存在发生或传入的可能。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突发事件:
  (一)其他地区发生第四十六条所列传染病疫情,本市已检出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或其他地区疫情骤增,本市疑似病例明显增加;
  (二)大量低活度放射源或剧毒化学物丢失、泄漏、被盗,本市尚无人员伤亡报告;
  (三)未来72小时内,本市水源可能受到污染;
  (四)短期内,某区域居(村)民、学校、工厂或其他组织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一般食物中毒事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人群发病率与类似疾病无明显差异,无死亡病例。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突发事件:
  (一)第四十六条所列传染病疫情已在本市传播,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性病例或局部性暴发,包括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二)大量中活度放射源或剧毒化学物丢失、泄漏、被盗,本市出现人员损伤或中毒;
  (三)未来48小时内,本市水源可能受到污染;
  (四)短期内,某区域居(村)民、学校、工厂或其他组织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食物中毒事故、一般职业中毒事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人群发病率明显高于类似疾病,并有重症病例。
  第四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突发事件:
  (一)本市发生第四十六条所列传染病暴发或流行;
  (二)强活度放射源或大量剧毒物品丢失、泄漏、被盗,本市出现多人损伤或中毒;
  (三)未来24小时内,本市水源可能受到污染;
  (四)短期内,某区域居(村)民、学校、工厂或其他组织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重大、特大职业中毒事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人群发病率明显高于类似疾病,并有多宗死亡病例。
  以上分级,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节 应急响应

  第五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分级启动应急预案为应急响应。
  第五十一条 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宣布,根据突发事件分级分为四级响应。
  在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对卫生资源实行统一调配和指挥,指挥系统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预备级响应期间,指挥系统及相关单位应开展下列工作:
  (一)预备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部门和各监测点应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测、分析、研究和评估,定期向指挥部报告事件动态;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人员、物资、设备等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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