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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制定方案。各中心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改居”和居委会改社区居委会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在2004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
  (二)实施阶段(2004年7月1日至9月底)。
  1、召开“村改居”工作动员大会。各中心镇要按照市的总体安排,结合本镇的工作计划,开好“村改居”工作动员大会,传达有关文件精神,部署具体工作。
  2、开展清产核资。全面清理集体资产,摸清家底,是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关键,也是“村改居”的重点。各中心镇要结合实际,抽调镇会计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联同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委派会计和监事会成员,分成多个审计小组,对改制村委会的村、组两级集体资产分类别、性质进行清理、核定和评估,力求做到不浮不贬,符合实际。清产核资的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
  3、界定配股对象。各中心镇在界定配股对象工作中,要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享受集体分配和履行村民义务等情况为基本依据进行。切实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 (1)确立统一界定日。在界定日以前依法可享受农民福利分配的,在册健在的农业人口和新出生人口,均可获一次性配置股份,固化股权。 (2)对农村出嫁女问题要深入详细核查,具体操作按《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执行。 (3)张榜公布。要将配股对象名单以原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公布。公布要全面(包括对外出工作人员、出嫁女、嫁入本村的妇女、抱养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被劳教、劳改、判刑、吸毒和逃避服兵役的村民),依照政策界定性质及作出处理,接受群众监督。
  4、选举产生股东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按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7人组成,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常务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代表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接受股东代表大会的监督。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一般由3-5人组成。董事会、监事会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5、选举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村改居”后成立的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的选举问题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属“一村换一居”的,原村委会成员可以过渡为社区居委会成员,任期届满后换届;二是属于合并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按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举新一届社区民委会。三是因改制受社区居委会成员名额限制末补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员,可招聘为社区居委会的专职工作者。但是否实行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选举,各中心镇在制定“村改居”工作方案时必须做出具体意见,一同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才能实施。
  6、理顺“村改居”后的各种关系。要按照《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理顺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社区党组织设置,“村改居”后居民住房,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的变更,社区居民就业,“村改居”居民的社会保障,基层妇女、共青团、工会组织建设,“村改居”后社区居委会的职数设置、工资福利、办公经费和其他社会管理事务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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