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欠缺的,审查时限自建设单位补齐欠缺资料之日算起;审查工作时限不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补齐完善报审资料及修改设计文件的时间。

  审查回应资料包括: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书面回复及必要的修改设计图或设计变更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善的报审资料等。

  审查机构应将审查情况每月汇总报市政局总工室,并报市建设局总工室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技术性审查意见如有重大分岐,可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局申请,由市政局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仲裁。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送市政局,由市政局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审查机构按重新审查的实际工作量核定收取审查费。

第四章 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必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并经市政局认可后,方可接受市政局的委托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并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条件。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制定施工图审查的工作细则,并报市政局备案。

第五章 审查责任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要对所承担的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负责,并向建设单位和市政局提交《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对故意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后按图施工,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