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勘察、设计合同副本,合同备案表;
3、外籍勘察设计单位进莞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备案登记证明;
4、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5、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二份,有关计算书(如水力、结构计算书等,按规定签名盖章)及电算软件资料一份;
6、市政局及其委托的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报审资料齐备的,市政局向建设单位发出《东莞市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
(三)审查机构收到《通知书》及报审资料后,与建设单位签署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合同。
(四)审查机构完成技术性审查工作后,对技术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提出《东莞市市政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一式三份),并附审查意见单退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责成设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填写《东莞市市政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单》中“设计单位回复意见”(一式三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后重新送审直至通过审查;对技术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市政局提交《东莞市市政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报告》)(一式三份)及一套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专用章”的设计文件。
(五)市政局收到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市政局签发《东莞市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
(六)通过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后,持缴费凭证(审查机构开具的发票)到市政局领取《批准书》及审查机构签章后的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在出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标注《批准书》编号。《批准书》是进行施工招投标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一次性审查,对于特殊工程,在保证工程整体审查质量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经市政局批准后,建设单位可分阶段报审。
第十条 技术审查机构收到《通知书》及符合要求的报审资料后,对中小型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非一次性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意见书》及审查意见单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回应资料提交审查机构复审);对大型项目,审查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性审查(非一次性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意见书》及审查意见单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回应资料提交审查机构复审),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限及建设单位回应时限可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