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查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凡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包括:
(一)给水工程(包括净配水厂及输配水管道等);
(二)排水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厂及截污管道等);
(三)燃气工程;
(四)热力工程;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
(六)城市公共交通工程(含公交站场);
(七)风景园林工程;
(八)环卫工程,包括垃圾填埋(处理)场、垃圾分拣中心(站)、垃圾中转(压缩)站、公共厕所等;
(九)其他与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同步建设的自来水、燃气、路灯、通讯和电力管线等工程。
第六条 以下范围的工程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前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初步设计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
(一)重要的或技术要求复杂的市政工程项目;
(二)预算投资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涉及建筑物结构安全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二)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三)市政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四)是否符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六)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盖章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市政局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工作完成后,向市政局办理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审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市政局报审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填写《东莞市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设计要点及红线图,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