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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 审查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凡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包括:

  (一)给水工程(包括净配水厂及输配水管道等);

  (二)排水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厂及截污管道等);

  (三)燃气工程;

  (四)热力工程;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

  (六)城市公共交通工程(含公交站场);

  (七)风景园林工程;

  (八)环卫工程,包括垃圾填埋(处理)场、垃圾分拣中心(站)、垃圾中转(压缩)站、公共厕所等;

  (九)其他与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同步建设的自来水、燃气、路灯、通讯和电力管线等工程。

  第六条 以下范围的工程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前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初步设计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

  (一)重要的或技术要求复杂的市政工程项目;

  (二)预算投资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涉及建筑物结构安全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二)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三)市政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四)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六)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盖章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市政局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工作完成后,向市政局办理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审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市政局报审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填写《东莞市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设计要点及红线图,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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