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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六)向河流、河涌、池塘等水体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七)生活污水、废水没有排入污水管道的;

  (八)饮食行业污水,没有经过隔油(渣)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的;

  (九)楼房天画和阳台、走廊等处的雨水,没用管道落地排入下水道的

  第三十三条 放养家禽畜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犬类伤人事件的,依照《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的公路两侧的:

  (二)维修道路、清疏渠道等施工作业不及时清理渣土和污泥的:

  (三)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定场地,影响环境卫生的;

  (四)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等生产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外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物的二次供水没有防污染设施的、供水池没有定期清洗、消毒并加盖加锁的,对楼宇管理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若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建或拆除并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一)城市道路、街巷及住户的排水渠道不是暗渠、没有设沉沙井的;落水口没有安装水封式防蚊闸的:

  (二)未经无害化化粪池处理直接将粪便排入下水道或河塘的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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