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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报建造楼房(含民房),应有厕所化粪池、下水道、落水口等卫生配套设施施工图纸,经城建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临时建筑工地必须设有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污水排放等卫生配套设施。并在工程竣工后7天内拆除卫生设施,恢复整洁。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厕所,垃圾收集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站,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收集容器(工具),环卫业务用房和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拆除和损坏公共卫生设施或改变其用途。

  施工单位因建设需要拆迁公共卫生设施的,按先建后拆的原则,经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重建。边拆边建或先拆后建的,须缴纳修复押金,重建后经验收合格的,押金如数退回。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内的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根据规划组织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现有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公共厕所。

  第二十六条 所有公共厕所、单位厕所以及家庭厕所,必须有水封式三格无害化化粪池,均应做到不坏不漏,无蚊蝇孳生。

  标准高、卫生设施较完善的公共厕所,可实行有偿服务。

  对未经无害化化粪池处理直接将粪便排入下水道或鱼塘的厕所,应拆除或限期改建。

  第二十七条 城市的风景旅游、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场所,街道两旁以及人员流动密集地段,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 公共厕所,垃圾容器、果皮箱等公共卫生设施的清理以及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处理,统一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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