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不准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二)不准乱倒垃圾、渣土、粪便;不准擅自焚烧垃圾或将垃圾倒入江河水体:

  (三)不准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四)不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五)不准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

  (六)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均应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按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第九条 加强污水、废水管理:

  (一)活污水、废水必须排入污水管道,不准乱倒乱泼:

  (二)饮食行业污水,应先经过隔油(渣)池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道。较大的工厂、酒店等单位应设置污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污水:

  (三)楼房天面水和阳台、走廊等处的雨水,要用管道落地排入下水道。

  (四)马路、街巷及住户的排水渠道要改为暗渠,并设沉沙井。落水口必须安装水封式防蚊闸,并定期施放药物和冲洗;

  (五)城市下水道要保持完好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堵塞。

  第十条 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地面以及城市道路或者穿越城市的公路两侧。

  维修道路、清疏沟渠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和污泥,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清除,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并在完工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道路整洁。

  建筑施工产生的砖土、余泥,由施工单位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地点倾倒,禁止倒入生活垃圾容器。

  因没有及时清理施工现场而造成废弃物堆积的,一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清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和街巷应在每天早晨六时前普遍清扫一次,日间巡回保洁,做到路面净、边石净、沙井口净、果皮箱净、吊渠口净。公共厕所也应在每天早晨六时前普遍清扫一次,白天定时冲洗,经常保持清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