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总体规划区和各镇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区)。
各镇(区)非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搞好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及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各镇(区)要根据分工,管理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市爱卫办、环保、卫生、工商、规划、建设、房管、交通、园林绿化等职能部门、街道办(包括市区总体规划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 新闻媒体和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学校、幼儿园应开展卫生、健康知识教育,使学生和幼儿从小养成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习惯。
市民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城市整洁;对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环境卫生及其他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
第六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对维护环境卫生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城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