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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二)市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首先确保由市、镇两级财政供给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归集范围,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把全市符合“缴存范围”的其它企事业单位尽快纳入住房公积金归集范围。
  (三)各镇区和市直各单位要把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加强对本镇区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领导。各镇区要指定一个下属政府部门,作为本镇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传达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政策,指导、监督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定时报送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统计报表。为确保镇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各镇区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对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对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分类登记造册,完整、真实地反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五、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办理程序,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调整和贷款等情况严格审核,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有效遏止利用住房公积金的税务优惠政策实行逃税漏税现象;积极协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简化手续,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宣传,加强与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的合作与协调,积极推行组合贷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
  六、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系统,切实保证住房公积金运作高效、安全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机构,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要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的按时归还;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
  (二)市财政部门要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督。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身财务收支和全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并指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全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保证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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