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纳入市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其所在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市财政按本人当月工资乘以缴存比例统一缴付。
(三)各用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为新录用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切实加强《条例》各项政策规定及具体业务程序的宣传力度。各镇区和各市直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改善广大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重要意义,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布置,做好对本镇区和本单位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工作。报社、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为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强化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要积极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和社团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切实行使行政执法权,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无故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者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