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东府〔2004〕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新修改发布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比例和基数
(一)缴存范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凡是在职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所在单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都必须按时、足额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调整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工作人员按当月发放工资总额计),从2004年1月起实施。有困难的单位,职工和单位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不得高于20%。
企业单位因生产经营等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将大会决议和近期三个月的经营报表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单位不得因转制、合并、分立等行为而中止或中断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基数。缴存基数的确定,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第1号令《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缴存范围”,但没有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按《条例》规定,自本通知之日起30天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市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