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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三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居)委会档案是指村(居)委会在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村(居)委会应切实加强领导,摆上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建立相应档案机构,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配置必要的设施,所需经费应纳入财务预算。

  第四条 村(居)委会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镇区档案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村(居)委会档案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村(居)委会要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

  村(居)委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可由本单位自行管理,也可由村(居)委会统一管理。

  第六条 村(居)委会档案室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规章和有关的业务标准、技术规范。

  (二)制定相应的档案工作制度并负责实施。

  (三)集中管理村(居)委会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并积极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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