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法定的处罚程序执行,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制作规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同时要做好执法文书的整理归案工作。行政处罚权限规定如下:
(一)卫生监督员的现场处罚权限:
1、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需立即采取措施的,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各镇(区)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权限:
1、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3、没收2000元以下的违法所得和总值2000元以下的违法物品。
4、对违法的生产经营场所、物品可采取7天以内的临时行政控制措施。
(三)市卫生监督所的行政处罚权限:
1、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3、没收5000元以下的违法所得和总值5000元以下的违法物品。
4、对违法的生产经营场所、物品可采取7天以内的临时行政控制措施。
(四)如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超过上述处罚权限的行政处罚,需报局领导审批。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市镇(区)两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要充分认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重要性,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要把建立和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重点做好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卫生监督监测职责和权限调整后,各镇(区)医院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防保科的建设。防保科主任要由分管防保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同时要尽快充实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人员队伍,逐步做到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人员既有明确分工,又密切配合,共同工作,确保防保工作落实到位。在充实防保队伍的同时,要严把人员准入关,不得借机招收非专业人员进入防保科。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大投入,按标准增加办公用房和设备,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