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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监测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6、医疗机构:对全市各级各类医院(含民营医院)及其延伸设置的门诊部和诊所、个体诊所的医疗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打击全市各类无证的社会非法医疗执业活动,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指导和协助镇(区)卫生监督机构对其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7、消毒卫生: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的消毒工作和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监测。
  8、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市属各单位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
  9、协助省卫生厅做好各类由省发证单位的初审工作。
  (二)镇(区)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负责监督监测的范围
  1、负责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监督监测范围以外的所有公共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2、负责辖区范围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3、在市卫生监督所指导和协助下,负责辖区范围内除市卫生监督所直接监督的所有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4、负责一级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做好辖区范围内二级和三级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工作。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监测方案,执行具体的监测工作。
  5、配合市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各类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6、积极做好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重点抓好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对集体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防止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患的发生。配合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和监督监测工作。
  7、负责辖区范围内卫生监督监测资料的收集、统计与上报工作。
  (三)市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完成直管工作的同时,负责制订全市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并督促检查实施的情况。要加强对镇(区)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及检查督导工作,使我市卫生监督监测分级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地开展,保证全市的卫生监督监测不出现空位和缺位。
  (四)各镇(区)医院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和协助下,按要求完成饮食业餐具和公共场所用品消毒效果的卫生监测检验工作。要建立卫生检验室,并有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配备经过培训的卫生检验人员。卫生检验室要经由局组织的有关专家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委托书,按核定的项目开展卫生检验工作。
  (五)职业健康检查由获得省卫生厅核发的《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的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各镇(区)级医院承担。
  二、明确卫生行政处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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