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监测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镇(区)医院,虎门中医院,城区、石龙、太平人民医院,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快我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强全市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局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市镇(区)两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监管权限,进一步把卫生监督监测权下放到基层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加大卫生监督监测频次及覆盖面,提高我市公共卫生管理水平。为避免卫生监督监测权调整后出现监督监测的空位和缺位,现就市镇(区)两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职责、权限及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市镇(区)两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监督监测范围、职责和权限。
(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监督监测的范围
1、食品卫生:全市星级和预备星级以上酒店、经营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餐饮业;全市生产定型包装产品的食品加工厂场;市属餐饮业单位及集体食堂;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场(指内设食品加工场所的商场,下同)。
2、公共场所及供水卫生:全市星级和预备星级以上酒店的旅业、理发和美容等;全市的桑拿浴、沐足、舞厅和音乐厅等特殊行业;市属影剧院、录像厅(室)、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理发店、美容店、候车(机、船)室和医院门诊候诊室等公共场所;全市各级各类自来水厂和住宅小区的分质供水项目;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场。
3、学校卫生:全市各大中专院校;市属各学校,包括东莞中学、实验中学、莞城一中、高级中学、莞城中心小学、启智学校、师范附小等。
4、传染病管理:二级和三级传染病疫情(疫情分级详见《东莞市急性传染病疫情应急调查处理实施方案》)的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各医疗机构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和消毒隔离等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方案的制订,对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和各镇(区)医疗机构监测技术的培训和质量评估,收集汇总全市的监测资料并负责上报工作。
5、职业卫生:全市放射工作单位、制鞋、玩具、电子、电镀、蓄电池、水泥、石棉、皮具、喷漆、铸造、印刷、采石及石料加工等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