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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档案局、东莞市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及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档案局、东莞市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及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各资产经营公司、市属各企业:

  为使我市企业改制过程中各企业档案能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置,更好地促进我市企业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根据市府办《转发国家档案局等单位印发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及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1999]32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改制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企业档案是企业活动的真实记录,对今后企业和有关部门的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凭证作用。做好改制企业的档案处置工作,对加快我市企业改制工作的步伐,维护好国家、集体、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领导。

  二、落实改制企业档案处置的组织体制、档案工作人员和经费

  按照东府办[1999]32号文要求,各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及其相关部门要抓紧完成对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各改制企业要明确分管领导、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把改制企业档案处置的组织体制落实好。

  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要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市属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档案局汇报并申请档案处置事宜。改制企业的档案工作部门及破产清算部门要向市档案局通报企业改制的进展情况,协助做好改制企业的档案处置工作。

  改制企业必须落实好档案处置的工作经费,保证档案处置工作中的人、财、物所需经费开支。

  三、做好档案处置的具体工作

  改制企业要按国家规定收集、整理、统计、保管、清点、鉴定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对拟销毁的档案,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方可销毁。对需要保存的企业档案,必须编制档案移交、寄存和检索目录。

  四、明确改制企业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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