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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东莞市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东莞市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
(东科〔2003〕59号)


各有关单位: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简称。是指人们通过研究活动,如实验观察、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研制开发、生产考核等一系列脑力、体力劳动所取得的,并经过同行专家评审、鉴定、验收,或在公开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确认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从今年起建立科技成果登记制度,今后凡申报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后方可受理。今年已通过鉴定、验收项目的完成单位,请迅速到市科技局综合业务科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申请登记:  
  1、国家、省、市科技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称计划内)以及市属各主管部门下达的或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项目(称计划外),经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及委托相关主管部门、行业,或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社会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鉴定、评估、验收的项目。
  2、经国家批准的授权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项目。
  3、经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审定、登记、准入的特殊行业(医药、通信、电力等)的项目。
  4、由市科技部门出具委托书,委托国家认定的检测部门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的项目。

  二、科技成果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科技成果登记表》(可下载或从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打印);
  2、属科技计划内、外的项目,提供研制总结报告、鉴定或评估或验收报告、用户意见报告、经济和社会效益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
  3、属授权专利项目,提供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件(权力要求、说明书)、经济和社会效益报告(同附产品销售发票多份、订货合同书)、用户使用报告;属如下两种情况者,仍需提供有关证明: ①、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项目同时应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②、转让他人实施的专利项目同时应提供“专利登记薄副本”。
  4、特殊行业项目,提供准入、审定、登记等相关证书或有关批复证明文件、研制总结报告、经济和社会效益报告、用户意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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