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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东莞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为了做好我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广东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成立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领导指挥全市的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救助工作。

  第二条 市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也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市民政部门、卫生部门。

  第三条 社会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此项社会捐赠不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发动,不搞集会性捐赠活动和捐赠仪式。

  第四条 市民政、卫生部门以及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款物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目相符、清楚,并向捐款人出具市财政统一印制的收据,给予感谢信。接受捐赠的款物必须登记造册,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捐赠的款物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由接收部门和单位直接拨付;非定向捐赠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精神,市民政局、卫生局,红十字会以及各镇区应在3天之内将接受的款项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由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统筹安排,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救助、诊断、治疗和防护设备购置以及卫生医务工作者的补助等方面;非定向捐赠的物资由卫生部门统筹安排,只能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局、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款物和分配使用的情况(捐赠人捐赠汇入市财政专户的款项由市财政局负责)要在每天下午4时报市民政局。下午5时由市民政局负责统一汇总后报省民政厅、市府办,并抄送市财政局。并将全市捐赠的情况通过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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