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村民住宅“两证”的核发应参照本章第三、四节的规定,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以村或村民小组的名义,以每个村民住宅区为单位发证,不再以个人为单位发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个人为单位独立编号发证,由镇规划管理所审批并做好造册登记工作后报市规划局核准、备案。
第七节 《临时建筑许可证》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进行临时性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用围墙等,均须办理《东莞市临时建筑许可证》。市规划局委托镇规划管理所核发《东莞市临时建筑许可证》并对临时建设进行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临时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时建(构)筑物不得妨碍城市景观,不得超过2层,高度不得超过8米;
(二)不得擅自占用现有或规划道路及建筑退缩带,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及阻碍交通;
(三)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
(四)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十四条 临时建(构)筑物的使用期限,自批复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第六十五条 临时建(构)筑物在使用期限界满,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续期申请,每次续期不得超过2年。临时建(构)筑物经批准只能连续使用6年,使用超过6年的,须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第六十六条 临时建筑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但拆除决定要提前2个月发出,建设单位在接到拆除通知后,应在2个月内自行拆除。
第六十七条 申办《临时建筑许可证》时,应向建设项目所在镇规划管理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时建筑申请表1份;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1份;
(四)临时建筑平、立、剖面图1份。
第六十八条 镇规划管理所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
第六十九条 镇规划管理所应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二条,对临时建筑的施工进行规划跟踪管理。
第八节 村镇市政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七十条 村镇市政设施指村镇道路、通讯、供水、排水、供电、燃气、废物处理、防灾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村镇市政设施工程均应纳入村镇规划管理,按程序办理“一书两证”,并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实行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