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镇规划管理所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后,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分类。
对一类项目,镇规划管理所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
对二类项目,镇规划管理所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方案通过审批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取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1套,《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1份。
第四十九条 申报建筑施工图规划审批的,应向建设项目所在镇规划管理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建表1份;
(二)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
(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四)施工图1套(含建施和结施);
(五)《商品房建设准建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属房地产项目的需提供);
(六)消防审核意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高层建筑或对消防有特别要求的建筑需提供)。
第五十条 镇规划管理所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后,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分类。
对一类项目,镇规划管理所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
对二类项目,镇规划管理所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并将通过审批的项目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核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建筑施工图的规划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费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
第五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对建筑施工的全过程进行规划跟踪管理,包括建筑物放线(验线)、建筑物基础及基础梁、二层平面、顶层平面的查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一)放线(验线)。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施工前,应向镇规划管理所申请放 线并协助做好测量固定点的保护工作,以 便对建筑物进行查验。放线后,主要轴线均用白灰或白线在实地放出,通知镇规划管理所派人验线。经验线符合要求,验线人员在建设工程跟踪管理表的相应栏目签名后方可施工;
(二)跟踪管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自觉遵守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跟踪管理程序 ,在工程施工发展到须查验阶段(即基础及基础梁、二层和封顶时),应到镇规划管理所申请查验,查验符合要求且查验人在建设工程跟踪管理表上相应栏目签名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镇规划管理所申请规 划验收,填写《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对于二类项目,由镇规划管理所负责验收, 收回《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副证),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证)。对于一类项目,由市规划局负责验收,收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