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控制建筑区”按以下规定划定:
1.上款所列的“不准建设区”外边线(水库除外)起纵深50米;
2.属于十大饮用水源水库边的,从水库“不准建设区”外边线起纵深200米;
3.属于狮子洋岸线的,除港口码头建设(按港口总体规划布局规划范围执行)外,从海堤内上侧起500米纵深。
第三十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和所在位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以下项目为一类项目,其余为二类项目:
(一)属于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控制建筑区”内的所有项目;
(二)跨镇区服务的区域性市政设施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车站、110KV以上(含110KV)变电站及高压走廊等;
(三)以中央各级部门、省市行政单位名义申请的各类项目;
(四)房地产项目;
(五)市场、医院、体育场馆、中学、旅馆(酒店)、文娱中心等主要公共建筑设施;
(六)高度超过24米(或6层)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工程。
第三十三条 一类项目由镇规划管理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二类项目由市规划局委托镇规划管理所审批,报市规划局核准。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报批设计任务书和申请立项。未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向建设项目所在镇规划管理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式三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用地界线图一式三份;
(四)能反映该项用地及周围规划建设情况的小区规划图;
(五)拟建用地总平面图一式三份;
(六)如需向建设、环保、消防、交通、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项目,须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镇规划管理所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后,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分类。
对一类项目,镇规划管理所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
对二类项目,镇规划管理所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并将通过审批的项目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核准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份和选址红线图一式两份。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进行非农建设需改变土地用途的,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必须先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6个月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逾期不申请用地又不向市规划局申请延期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