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工程幕墙、门窗检测管理规定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幕墙、门窗的质量管理,保证其安全性、耐久性、适用性,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包括装饰工程)使用的各类幕墙(包括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金属幕墙、组合幕墙等)和各类门窗(包括铝合金门窗和塑料门窗)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检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检测是指幕墙、门窗单元组件试样的三性试验(包括风压变形性能试验、雨水渗漏性能试验和空气渗透性能试验)、幕墙单元组件试样的平面内变形试验、幕墙工程所使用的硅酮结构密封胶与工程用基材的相容性检验及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后置埋件抗拔承载力的现场检测。
第四条 从事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从事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第五条 检测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实行统一管理。市质监站负责检测单位管理及对检测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处理。
各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组协助市质监站进行检测管理。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幕墙工程必须在现场施工前进行单元组件试样的三性试验:
(一)公共建筑;
(二)房地产项目;
(三)幕墙面临街的建筑;
(四)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要求进行检测的建筑。
试验方案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确定并报项目监督员备案。
第七条 设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幕墙工程应进行平面内变形性能试验。
第八条 所有使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幕墙工程均应进行硅酮结构密封胶与工程用基材的相容性检验。
第九条 所有使用后置埋件的幕墙工程均应进行后置埋件抗拔承载力的现场检测。检测比例为5‰,且每种后置埋件的抽检数量不少于5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