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散体物料排放和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排放、运输散体物料时应当做好运输车辆的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止散体物料洒漏。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作为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卫生责任制。教育员工搞好个人卫生,提高员工预防疾病的意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员工有充分的休息。注意员工的营养需要,提高员工抵抗疾病的能力。夏季施工应当有防暑降温措施。
第四十条 炊事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炊事人员工作时应当穿戴白色工作服、工作帽,帽外不露长发,不得穿拖鞋。厨房操作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洗、切、煮、卖、存等环节要设置合理,生熟食物要严格分开,食物放置高度应不小于0.2米。厨具用后随即洗刷干净,并消毒。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厕所、浴室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保持工作和生活环境清洁,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医疗急救箱,配备电子式探热器等医疗和急救用品,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医疗室。要有经培训的急救人员,熟悉急救措施和急救用品的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作为安监机构施工安全评价的重要内容,经安监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后,写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检查按照有关检查标准和内容实行量化评分,得分在70分或以上的为文明施工合格工地,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文明施工不合格工地。
第四十五条 市建设局每年组织两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双优工地)评比活动,对创优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评选市双优工地。
市建设局鼓励施工企业争创省、市双优工地,并委托市安监站进行现场指导。对具备创优条件、通过市双优工地初评的工地,悬挂由市安监站颁发的“东莞市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标牌,向社会公示。工程竣工后,创优标牌交回市安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