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严禁在建工程内住人。生活区必须与施工作业区、现场办公区明显分开。生活区应当设置学习和娱乐设施。
宿舍及周围环境要求卫生、安全,距离厨房要有10米以上。宿舍门宽度不小于1.0米,高度不小于2.0米,并向外开启;窗应设置合理,窗口宽度不小于0.9米,高度不小于1.2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应超过12人,人均占有宿舍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通道宽不小于1.2米,并保持空气流通。应当使用双层铁架床,做到单人单铺,严禁设置通铺。宿舍用电应当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安全插座,电线必须套管,禁止电线乱拉乱接。宿舍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和卫生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应当设置统一的集体厨房,厨房距离作业场所和厕所、污水沟、垃圾站等污染源要有20米以上,厨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厨房要求通风、卫生,地面排水良好。内墙面铺贴高度2米的白瓷片,其余抹平刷白。厨房内加工、灶台、售饭、食物储藏等设施应适当分隔,并应铺贴白瓷片,门窗设置窗纱。
第三十二条 厕所应当设置洗手盆、蹲便器和冲洗装置,蹲位数量与使用人员比例不低于1:25,厕所内墙面应当铺贴高度1.5米的白瓷片,蹲位之间设置隔墙,隔墙高度不低于1.2米。必须设置加盖化粪池,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
浴室内墙面应当铺贴高度1.5米的白瓷片,淋浴龙头数量与使用人员比例不低于1:15。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拆除工地围挡、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四章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对容易产生粉尘污染的作业面应当采取遮挡围蔽、喷水降尘等措施。处理高处废弃物应当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禁止直接从高处向地面抛掷建筑垃圾。
第三十五条 施工作业时间限制在每日7时至12时和14时至22时。因工程质量或技术原因需要连续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施工噪音,并经安监机构和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延长作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遵守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