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在适当位置悬挂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语,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危险警示标牌和警示灯。标语和标牌要规范、整齐、美观。
第二十二条 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场和沉淀池,并配备高压冲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入口洗车场内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洗车场应当是混凝土浇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的宽3米、长5米的矩形场地。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推行硬地化。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的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等的地面以及外脚手架的基础应当浇捣厚度不小于10厘米、强度不小于C10的混凝土。机动车通道应当浇捣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小于C15的混凝土路面,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5米。其他地面可铺石粉、炉渣或砾石。施工企业应当在工地内空地实施适当的绿化。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分类堆放。材料堆放要求整齐,散料要设栏,块料要叠放,叠放高度不宜超过1.6米。料堆应当设置标有材料名称、品种和规格等内容的标牌。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场地内不得大面积积水。在距离脚手架外排立杆15厘米处,围绕在建工程应当设置排水明沟。泥浆、污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或经其他必要的处理后方可排出,未经处理禁止排入下水道。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垃圾池,施工和生活垃圾分别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
第二十七条 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渣土飞扬、洒落、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浴室等临时设施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底、砖砌墙体、轻钢屋架、压型钢板盖顶的临时房屋或活动板房、集装箱等型式的活动房屋。单层临时设施的檐口高度不宜低于2.8米,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禁止使用竹料、木材、油毡、石棉瓦等易燃和对人体有害的材料搭建临时设施。临时设施应避开易发生危险的山坡和低洼地等地段。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办公区应当与施工作业区明显分隔。办公室内应当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和组织机构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