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市政、水利、电力、电讯等有关单位,对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线等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现场进行勘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毗邻单位和居民的关系,自觉遵守社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或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因施工造成毗邻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交通堵塞的,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交通的畅通、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包括文明施工的内容,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施工设备的布置、半成品和原材料的堆放等;
(二)现场围挡的设计;
(三)临时建(构)筑物、道路等设施的设计;
(四)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线等的保护;
(五)现场粉尘、噪音、振动等的控制措施;
(六)现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排放的设计;
(七)现场防火措施;
(八)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九)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十)其他文明施工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应当认真落实和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文明施工的计划、措施。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档案,将工程项目文明施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市镇建设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情况一并归档,作为各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的资料。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措施。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做好施工现场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制度和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