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和监督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
(二)依法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应当接受本单位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依法履行下列相应的财务会计监督职责:
(一)定期检查、监督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财务制度、财经纪律、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收益分配的执行情况;
(二)及时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
(三)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商品物资、固定资产、土地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四)对承包租赁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财务公开所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未经监事会共同审核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六)听取和反映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单位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以下财务会计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并要求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二)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财务公开不及时、不完整、弄虚作假等行为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涉及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按《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镇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镇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于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