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的领导下依法开展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章 会计人员管理
第八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按《东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会计工作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分别配备会计员和出纳员,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
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
(二)真实、准确、及时登记会计科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管会计档案,并向本单位提供有关财务公开的资料;
(三)承担本单位资金筹措和使用的财务监督,协助管好用好集体资产;
(四)参加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五)指导和监督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六)向上级财政部门和镇区人民政府如实反映本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七)办理本单位其他会计事务。
第十二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并保证会计人员行使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会计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违反财经纪律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镇区业务主管部门验印存档。在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